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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时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评奖时间界定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奖活动每3年为一届。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评奖范围
    凡我市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被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市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市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受理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有关领导部门出具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五条 评奖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市内领先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调研、咨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评审机构

    第六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奖项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奖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裁决等。
    第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学科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会议评审工作,做好评奖活动的公示、异议受理等各项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的人选由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九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复评工作,从初评结果中筛选优秀成果,对优秀成果的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建议,将复评结果提交市评审委。
建立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学科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由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学院、中共茂名市委党校、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为委托初评受理单位,负责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学科组进行复评。

评审程序和表决办法

    第十一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根据所属系统类别送交以下委托单位初评:
    1.属普教系统的向茂名市教育局送交。
    2.属高教系统的向茂名学院送交。
    3.属党校系统的向茂名市委党校送交。
    4.其他系统单位的人员向茂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送交。
    第十三条 复评由学科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
    第十四条 终评由市评审委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五条 学科组和市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需到会学科组成员和评审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七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在评议本组成员的成果时,被评议的成员必须回避。被评议的成员可参加投票表决。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经核准的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调查研究,由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三位同行专家的书面意见。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须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茂名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会学术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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